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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388章 出版律法订

第388章 出版律法订 (第1/2页)

宣政殿东暖阁的辩论尘埃落定,但真正的较量,才刚刚转移到律法条文的具体拟定上。李瑾提出的“四层边界论”只是一个原则框架,要将这抽象的原则转化为可操作、可执行、能平衡各方诉求、经得起时间考验的具体律法,其难度不亚于在万丈悬崖上走钢丝。武则天钦点,由太子李瑾总领,宰相狄仁杰主持,礼、刑、工三部尚书及御史中丞、翰林院承旨、国子监祭酒共同参与的“《出版及言论条格》拟定小组”迅速成立,在政事堂旁的一处僻静院落开始了紧锣密鼓的起草工作。空气中弥漫着墨香、茶气,以及无声的激烈交锋。
  
  狄仁杰是实际的主笔和协调者。这位老臣深谙政事堂的平衡艺术,也深知此律法牵一发而动全身。他明白,既要贯彻皇帝和太子“定规矩、明界限、疏堵结合”的意图,又要安抚以孔颖达为代表的卫道士的恐慌,还要给务实派和新思潮一定的生存空间,更要防止酷吏借法条罗织构陷。他花了好几天时间,闭门研读前代律令中关于“妖书妖言”、“诽谤”、“诬告”的条款,翻阅近年来因言论获罪的案例,并仔细研究了从市面搜集来的各种“问题”出版物,试图从中提炼出最具代表性、也最具争议的“边界案例”。
  
  起草的过程,就是各方观点不断碰撞、妥协、磨合的过程。每日的会议,往往从清晨持续到深夜。
  
  第一条,关于立法宗旨和适用范围,就争论不休。
  
  礼部尚书裴行俭主张开宗明义:“为彰文治,开言路,防奸宄,正人心,特制定本法。”他试图将“开言路”放在前面,体现鼓励的一面。
  
  刑部尚书徐有功则坚持:“当为肃清妖妄,禁绝诽谤,以靖人心,维纲纪。”他强调的是惩戒和规范。
  
  孔颖达更提出:“应明确‘卫护圣道,尊崇经义’为本法之首务。”
  
  最终,在狄仁杰的斡旋下,第一条定为:“朕绍承天命,抚育烝民,尚文治以开太平,防奸言以正视听。为彰教化,通下情,杜诽谤,靖人心,特颁此《出版及言论条格》,凡在大唐疆域之内,以文字、图画、印刷、抄录等方式,制作、刊印、发售、传播、公然讲授各种文书、书籍、报刊、告示及其他类似载体者,皆需遵行。”巧妙地融合了各方诉求,将“开文治”与“防奸言”并列,并扩大了适用范围。
  
  核心的“禁止条款”是争论的焦点,直接对应李瑾的“四层论”。
  
  第一层“核心禁区”相对容易达成一致。条款明确规定:“凡有谋反、谋叛、谋大逆(指危害社稷、皇帝、皇室),泄露国家机密(具体范围由兵部、枢密院界定),勾结外敌,传播妖术邪教(特指以聚众作乱、危害社稷为目的之符咒、谶纬、邪法)之文字图画,主犯处斩,家属流三千里,财产没官。从犯及知情传播者,视情节轻重,处绞、流、徒刑。刊印、发售、传播者,同坐。”措辞严厉,不留余地,众人无异议。
  
  第二层“伦理与秩序红线”争议开始出现。对于“诋毁人伦纲常”,孔颖达要求明确列出“非议君臣、父子、夫妇、尊卑之常经,或鼓吹无父无君、悖逆人伦之说”,并主张“一经发现,即行禁毁,作者、刊者流三千里”。魏元忠等人则认为“非议”一词过于模糊,易成罗织借口,建议改为“公然煽动、教唆他人背弃君臣、父子等人伦大义,或撰文系统性否定、诋毁之”,并强调需结合具体情节和后果量刑,不能一概流放。最后折中为:“撰造、刊印、传播文字图画,公然煽动、教唆他人背弃君臣、父子、夫妇等伦常,或蓄意撰文系统性诋毁、否定人伦纲常,足以惑乱人心、败坏风俗者,视情节轻重,作者、主刊者处徒、流刑。”增加了“蓄意”、“系统性”、“足以惑乱人心”等限定。
  
  关于“诽谤”,徐有功和来俊臣主张采用“所指陈之事,经查无实据,或虽有部分事实而恶意增损、公然侮辱,意图毁人名誉、煽动仇视者,即为诽谤”,并要求“受害者(包括朝廷、官府、官员、庶民)可告,有司需受理”。魏元忠和裴行俭则担心这会助长诬告之风,且“恶意”、“意图”难以判定,建议加入“所涉之事关乎公共利益,或批评对象为朝廷命官、涉及公务者,若批评者能提供部分依据,非纯粹捏造,且非以侮辱为唯一目的,可从轻或免于刑罚,但需公开澄清不实部分”。这引发了激烈争论,卫道者认为这是为“谤君诬上”开脱,开明派则认为这是保护“直谏”。最终,在狄仁杰和李瑾的坚持下,加入了魏、裴建议的但书条款,形成了一定程度的“有条件保护”,但同时明确规定“批评皇帝、皇室,及无任何依据之恶意诽谤朝廷、重臣,不在此列,从严惩处”。
  
  第三层“争议模糊地带”的条款制定最为棘手,也最考验智慧。狄仁杰提出了“四看原则”(动机、依据、影响、方式)的具体化方案:
  
  •关于政策批评与学术探讨:设立专门条款:“士民议论朝廷政令、官员政绩,或就经史百家进行学术探讨、撰文著说,若出以公心,有所依据,言辞虽激,而无诽谤、煽动之实,有司当予包容,可进行训诫、引导,或令其公开辩论,一般不轻易施以刑责。但若假借议论、探讨之名,行诽谤、攻讦、煽动之实,或所言明显悖逆常理、有害风俗,经有司与通儒审议认定,仍当依法惩处。”孔颖达对“学术探讨”范围过大表示担忧,坚持加入了“通儒审议”环节,并规定“对先圣经典之核心要义,不得以探讨为名,公然曲解、否定。具体标准由国子监定期议定公布。”
  
  •关于文学、艺术创作:单列一条:“诗词歌赋、小说戏曲、图画等文艺之作,若含有讽喻、影射,但非直接指斥、无明确煽动作乱意图、无具体诽谤对象者,一般不以文字论罪。然内容淫秽、极度荒诞、明显有伤风化者,应予查禁,作者、刊者罚金或杖责。”这为《浮世镜》一类讽刺小说留下了模糊的生存空间,但也设立了“风化”底线。
  
  •设立审议机构:规定“凡涉及上述争议条款之案件,地方州县不得擅断,需呈报刑部,由刑部会同礼部、御史台及(必要时)翰林院、国子监,组成‘出版言论审议会’合议裁决。重大或疑难案件,奏请圣裁。”这旨在将裁量权一定程度上收归中央,避免地方官吏,尤其是酷吏,滥用法律。
  
  第四层“开放鼓励区”的条款相对顺利,一致同意对农桑、水利、医药、工艺、算学、地理等实学著作,忠孝节义、教化人心的文艺作品,朝廷准许发行的官报、政令解读等,予以登记优先、税收减免(甚至免税)、优秀者由朝廷或官营印书馆资助刊行的鼓励。狄仁杰特别提议,每年由礼部牵头,评选“有益教化、利国利民”的优秀出版物,予以表彰奖励,并建议在国子监内设立“新学书局”,专门负责收集、审定、推广此类著作。
  
  除了禁止与鼓励的内容,法律还设立了关键的程序性规定:
  
  1.登记备案制:凡刊印、发售、公开设讲(超过一定人数)涉及文字图画内容者,需向所在地州县衙门登记,载明编著者(或主讲人)、刊印者/讲所、主要内容概要(初期可简单分类)。不登记而擅自刊印传播,处以罚金,作品没收。这并非事前审查,而是便于追责和管理。
  
 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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