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68章:庭审旁听 (第1/2页)
起诉陆明辉、孙主管及三家自媒体名誉权侵权案,在立案三个月后首次开庭。案件关注度高,但法院严格控制旁听席,只允许原被告双方亲属、媒体代表(需持证)及少数经申请核准的公众入场。林晚和陆景琛作为原告,出庭是必须的,但可以选择不坐在原告席,而在旁听席就坐。他们选择了后者。
开庭前半小时,法院外已经聚集了不少媒体和闻讯而来的民众。林晚和陆景琛从地下车库直接进入法院内部通道,避开人群。在休息室,陈律师做最后沟通。
“今天的庭主要是法庭调查和举证质证。我们提交的证据共七组四十三份,包括公证书、银行流水、审计报告、孙主管的询问笔录、专家意见等。对方律师可能会重点攻击两点:一是孙主管证言的可信度,因为他本身是污点证人;二是我们主张的经济损失数额的计算依据。我们已经准备了补充说明。另外,陆明辉本人今天会到庭,他目前取保候审状态,但涉嫌刑事犯罪部分不影响民事案件审理。”
“他会认罪吗?”林晚问。
“民事部分,他可能会承认部分事实,但会强调是‘下面人操作’,他‘不知情’。刑事部分,他肯定不认。不过,今天的庭审重点是民事侵权,刑事部分由检察院另案起诉。”陈律师看了看表,“时间到了,我们进去吧。”
审判庭不大,庄严肃穆。旁听席分左右两侧,左侧是原告方相关人员及媒体,右侧是被告方。林晚和陆景琛在左侧第一排坐下,旁边是杨姐和刘伟。对面,陆明辉在律师陪同下走进来,他穿着深色西装,脸色灰败,眼神避开这边。孙主管没出现,他作为证人,将在后续庭审中出庭。
九点整,法官入席,敲响法槌。
“现在开庭。原告陆景琛、李晚诉被告陆明辉、孙志强(孙主管)及第三人棱镜文化等名誉权侵权纠纷一案,现在进行法庭调查。首先由原告宣读起诉状,明确诉讼请求。”
陈律师起身,清晰平稳地念完起诉状。诉讼请求包括:判令各被告在全国性媒体及网络平台公开赔礼道歉;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两千五百万元;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。
接着是被告答辩。陆明辉的律师起身,答辩意见很简短:承认星辉资本与孙主管之间存在五十万资金往来,但属于“正常业务推广费用”,对孙主管利用该款项进行诬告的行为“不知情”;对“棱镜”等自媒体发布文章的内容“不知情也未授权”,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“与被告行为无直接因果关系,且数额虚高”。三家自媒体的律师答辩也大同小异,强调“已尽合理核实义务”,属于“舆论监督”,不构成侵权。
法庭调查进入举证质证环节。陈律师逐一出示证据,并说明证明目的。举证到第三组,即孙主管的询问笔录及他承认收受星辉资本五十万的银行流水时,陆明辉的律师提出异议。
“审判长,这份询问笔录是孙志强在涉嫌诬告陷害一案中的供述,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,其证言真实性存疑,且与本案民事纠纷无直接关联,不应作为本案证据采纳。”
“审判长,该份证据恰好证明了被告陆明辉与孙志强之间存在资金往来,且孙志强明确指认该款项用于对原告李晚进行不实举报,是本案侵权行为的源头和关键。与本案具有直接关联性。至于其真实性,法庭可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判断。”陈律师反驳。
“异议不成立。该份证据可以作为本案证据,证明力由本庭综合认定。”法官敲槌。
质证持续到中午休庭。下午继续。陈律师出示了“初心”公司因举报事件导致的品牌价值评估报告、客户解约损失、额外公关支出等证据,用以支撑经济损失索赔。对方律师逐项质疑,认为损失计算“夸大”“因果关系牵强”。
举证质证环节结束,进入法庭辩论。双方律师围绕“被告是否存在主观过错”“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”“损失数额的合理性”展开激烈辩论。陈律师逻辑严密,引用了多个类似判例。对方律师则反复强调“不知情”“无直接因果关系”。
辩论接近尾声,一直沉默的陆明辉突然举手,要求发言。法官准许。
陆明辉站起来,看向审判席,没有看旁听席的任何人。
“审判长,我承认,星辉资本给了孙志强五十万。但我并不知道他用这钱去诬告李晚。我给他钱,是因为他手里有一些……关于陆氏集团旗下其他公司的内部资料,我想买下来。至于他后来做了什么,我完全不知情。我愿意为管理不善向李晚道歉,也愿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。但我没有指使他诬告,这一点,我问心无愧。”
他的声音不高,但清晰。旁听席一阵轻微骚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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